上海探路司法改革
  “初見成效”,是上海二中院對4月以來改革試點的自我評價。
  文/《財經國家周刊》記者 汪崢 實習記者 田晨彤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浪尖風口上,位於中山北路567號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二中院”)格外緊張和繁忙。早在2013年10月,上海二中院便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同時承擔著上海自貿區司法改革的相關職責。
  隨後,上海二中院研究通過《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並於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初見成效”,是上海二中院對4月以來改革試點的自我評價。
  10月16日下午14時,上海二中院主審法官、副院長陳萌走進201法庭,相關案件在法官助理的參與中,開庭審理。
  96人的旁聽席位雖然略顯空蕩,但對上海二中院而言,此次審理卻意義特殊。
  “這是自今年4月上海二中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以來,院庭領導參與審理的第1850例案件。”上海二中院相關負責人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介紹:9月25日,全國首例法官助理出席庭審的案件,也在201法庭審理。
  這也是上海二中院就整體改革首次接受媒體採訪。據瞭解,在包括6個試點省市的試點方案中,目前只有上海方案獲得通過。
  四中全會部署“依法治國”改革方略後,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備受矚目。
  力爭“可複製”
  “時機未到。”上海二中院相關負責人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具體實施情況,只能就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作出有限回應,“改革核心肯定是被反覆提及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上海方案一直僅見片段,而未見全貌。上海二中院相關負責人說,現在這還是“機密”。與此同時,相關指導方案則已密集出台。
  2014年4月16日,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公安部副部長黃明等組成的中央調研組,深入上海對接當地司法部門,征求司法改革意見建議。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從頂層到地方作出統籌設計。
  半個多月後,上海市委政法委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實施意見》,並強調作為“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工作,須為司法體制的整體改革“破冰探路”,努力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上海的司法改革試點最終確定以上海二中院為主,包括上海檢察院二分院及徐匯、閔行、寶山區法院、檢察院等8家單位,為期半年。
  隨後,中央又確定除上海外,分別在東、中、西部遴選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5省先行推進司改試點。但進度不如上海,是故上海方案的“可複製、可推廣”意義格外突出。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童之偉認為,上海司法系統的人才資源相對充足,其司法改革方案應該“只適合長三角及珠三角等發達地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鬱林則表示,“對於地方經驗的‘推廣’或‘複製’,任何時候都應非常謹慎,因為中國很大,地區差異非常明顯。”
  傅鬱林認為,司法改革應充分考量中國自身的政治邏輯和社會文化的慣性力量,“如果步子太大,特別是單項推進的‘跛腳改革’,帶來的問題和阻力一旦超出支撐改革的政治資源和社會承受力,反而會引起反彈和倒退”。
  剝離“行政化”
  目前,上海新一輪司法改革主要有三個重點——
  一為“員額制”。分類確定三類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司法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對應占比為33%、52%、15%。目的在於“確保85%的司法人力資源直接投入辦案工作”。
  二為“司法責任制”。通過推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及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以在保障依法辦理的同時,減少行政化干預及冤案、錯案的發生。
  操作上,即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中”,主審法官將對案件審理“全程、全權負責”;而在“合議庭審理案件”中,主審法官“承擔除應當由合議庭其他成員共同擔責部分之外的所有責任”。
  這實際上打破了過去審而不判、判而不審造成的灰色地帶,強化了冤假錯案的問責機制。
  三為“省(市)以下統管”。即探索建立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統一管理體制。在為提高司法公信及執法素質,組建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同時,將區縣司法機關作為市級預算單位,納入市財政統一管理,以落實“收支兩條線”,減少地方對司法的干預。
  對應三項制度改革,上海二中院院長王信芳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現階段的改革,其核心及成效,主要在於“去行政化”。上海二中院已探索實行的“去行政化”舉措,關鍵“動刀”的,則是“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
  上海二中院相關負責人強調,如果要總結今年4月以來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成果,必須“負責”而“謹慎”:“確立合議庭成員共同負責下的主審法官責任制”——“一個字都不能少”。
  據上海二中院提供的數據顯示,在將院庭長編入合議庭擔任主審法官後,僅今年4〜9月受理並已審結的5504件案件中,由合議庭評議後直接處理的就有5388件,占97.89%。
  “之前在案件的處理、裁判文書的製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賴心理。”上海二中院法官郭寅告訴記者,如今,法官必須“挑起擔子”。在庭審階段聽審、提問、質證、認證等環節,合議庭成員共同參與程度較改革前也有明顯提高。
  “去行政化,並不意味著合議庭的孤軍奮戰。”上海二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奚雪峰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雖然最終案件的處理須以合議庭的評議結果為準,但由於目前法官的司法能力參差不齊、適法統一問題尚未真正解決,上海二中院強化建立了“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及專業法官會議制度”。
  根據上述制度規定,為防止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及專業法官會議成為變相地向院、庭長“彙報案件”,上海二中院明確規定,在“召開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及專業法官會議時,必須有非本案合議庭的其他主審法官參會”,並設置了各庭最低參會人數。
  雙向制度保證後,為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司法監督的改革也在配套推進。
  “公正難以被感知,是提升司法公信力面臨的現實困境。”上海二中院院長王信芳認為,長期“行政化”的司法頑疾,導致“程序阻礙了真實”、“法理阻隔了情理”、“媒介阻隔了溝通”。
  自2011年始,上海二中院便依照“法院牽頭、群眾參與、共同監督”的“總體要求”,“在上海法院中率先推出案件廉政回訪制度”。
  為配合新一輪司法改革要求,上海二中院在此基礎上,修訂完善了《案件廉政回訪制度規定》,擴大了回訪範圍及方法。
  目前,上海二中院設立了每周四上午的“院長接待時間”,以接待訴訟程序已終結的當事人。同時,分別就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立案及行政案件設立了每周“審判長信訪輪值接待”制度。
  持續半年有餘,劍指去“行政化”和“地方化”目標。上海二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進一步的改革深化方案,仍在調整。“調整”之因,或與上海二中院及上海司法系統被賦予更重要的角色定位相關。
  探路“自貿區”
  4月1日,上海二中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正式實施,上海司改試點由此開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管轄的規定,上海二中院的另一關鍵角色,是擔負“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和仲裁裁決的執行工作職責”。
  推進司法改革試驗,既是中央賦予上海自貿區的職責,也是新一輪上海司法改革的探索方向。
  4月份,《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案件審判指引》(下稱《指引》)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在上海陸續推出。
  5月4日,上海二中院公佈《關於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副院長陳萌在《意見》解讀會上表示:上海自貿區建設“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因而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參與”。
  據《指引》要求,自貿區將在全國率先打破審判庭界限,“針對不同類型案件的專業需要,跨審判庭約請法官參加專項審判”,同時亦首次借鑒國外推行的“執達員制度”,設置陪執員參與輔助執法。
  對於大量訴訟集中在基層法院的現狀,自貿區探索了案件分流程序。根據《意見》要求,在小額爭議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是當事人對小額爭議程序作出的裁決申請立案的,必須當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日立案。
  東方航空集團總法律顧問郭俊秀認為,這種“快速執行辦法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直指目前普遍存在的仲裁提起前申請保全難、裁決後執行難,解決了仲裁“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在自貿區司法改革探路的同時,優化員額結構、釋放審判效率也成為上海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點。
  9月25日,致力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法官助理”制度,在上海市二中院的庭審案件中首次體現。此前在9月5日任命的58位法官助理,也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產生的首批法官助理”。
  上海二中院院長王信芳認為,法官助理制度既有利於提升法官助理自身的經驗和司法專業水平,又“將法官從繁重的審判事務工作中解放出來”,從而“進一步提升司法審判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由上海二中院首開法官助理制度至今,上海市司法系統已任命法官助理及檢察官助理近300名。
  接受採訪的學者在肯定上海司法改革方向的同時,也表示出一些擔心。童之偉在與一些地方法官及檢察官交流後,就發現一種普遍存在的憂慮,“對自身待遇和前途比較擔心”。童之偉解釋說,長期以來,地方法院里真正辦案人員的地位不高,按照上海司法改革的人員比例調整,可能會導致“領導成為法官,而之前真正辦案的好法官反而成為法官助理”。
  傅鬱林則觀察到,現在一些地方將資歷較淺的法官或助理法官變成法官助理,導致享有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變成了沒有審判權的司法輔助人員,需要警惕另一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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